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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如何统计的?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根据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资料经加工整理后获得的。
    一、 农村住户调查的基本情况
    农村住户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要求调查农户通过流水记帐方法,在国家统一格式的现金收支帐和实物收支帐上逐笔记录发生的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通过对这些原始数据加工整理,以此推算总体,全面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和消费情况。农村住户调查点每四年轮换一次,现行农村住户小样本是省统计局1998年在第一次农业普查资料的基础上抽取确定的,2004年进行样本轮换,抽取新的农村住户小样本。
    我市农村住户调查点主要分布在宝应、高邮、江都、邗江和仪征五个县(市)区进行。每个县(市)100户,分布在不同的乡镇和村组。通过对农村住户所记录的数据进行加工汇总,推算出各县(市)区及全市农村居民的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及收支情况。
    省统计局每年根据各地农村住户资料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各地的农民人均纯收入。
    由于农村住户调查点每个县(市)区只有100户,受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调查户家庭结构变动及农民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调查户的代表性有可能出现偏差。根据国家和省统计局要求,对汇总出来的住户调查数据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作出必要的评估和修正。
    二、 农村住户调查中的基本概念
   
总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年内从各种来源得到的全部实际收入(包括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部分组成。这时的家庭经营收入应包含生产成本。
    总支出:是指农村住户全年用于生产、生活和再分配等方面的全部实际支出。它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生活消费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以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家庭经营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的承包费用-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其形态分,可分为工资部分、现金部分和实物部分。
    工资部分主要是农民在非企业组织、乡镇企业和从事劳务得到的工资性收入。
现金部分主要是农民出售家庭经营产品所获得的现金收入,还包括农民得到的转移性和财产性现金收入。
    实物部分主要是农民自用或结存的(非出售部分)家庭经营生产产品通过折价(综合价格)并扣除成本后的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按收入构成分,可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主要有:在非企业组织得到的收入,在本地企业得到的收入和外出劳务获得的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并扣除成本的收入。主要是 家庭经营一产、二产和三产的收入。这里的家庭经营收入,不仅包括出售产品部分,还要包括未出售产品部分。
    财产性收入主要有:利息、股金、 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费用及其他。
转移性收入主要有: 家庭非常驻人口寄回、亲友赠送(含农村外部亲友赠送)、调查补贴、救济金、救灾款、保险年金、退休金、抚恤金及其他。 
    现金收入:是指一定时期内农户家庭所有成员的全部现金收入。不仅包括期内结存现金,还要包括期内用于生产、生活等支出的现金。期内现金收入没有扣除期内生产经营费用,它应大于期内人均纯收入。
   现金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现金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储蓄借贷现金收入。
   根据现行国家统计制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在年报时才计算,平时季报中只计算农民人均现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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