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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概念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居民家庭在调查期获得并且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家庭成员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偶尔劳动得到的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如开小店、摆小摊、家庭作坊、私营企业的纯收入;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收入、保险收益、股息与红利收入、知识产权收入;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过居民家庭日常获得的总收入计算得来的。居民家庭总收入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失业基金等,这些属于国家先发后征或居民家庭成员必须缴纳的刚性支出,因此这部分名义收入(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必须予以扣除,余下的即为居民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2、汇总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资料来源
为了保证可支配收入反映我市居民收入实际情况,市城调队住户处严格按照国家城调总队调查方案的要求抽选记帐户。为减少抽样误差,首先按1:6的比例做1200户居民家庭的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得到家庭收入等辅助性资料。然后,按人均收入排序抽出200户记帐户,开展经常性调查。抽样方法是采用先抽居委会,再抽被调查户随机等距抽样方法。
目前市区的记帐户用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帐本每天逐笔记录收入和支出生活流水帐,每月21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调查期。为确保记帐质量,由专门的调查员上门辅导并及时换发帐本。市城调队每月对记帐户记录的流水帐进行汇总,得出我市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3、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市城调队资料显示:2003年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705元,增长11.1%。绝对值与增幅在全省13个省辖市中都居第8位,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57元。在家庭总收入中,人均工薪收入5104元,增长13.7%;人均经营净收入554元,增长53.0%;人均财产性收入243元,增长7.4倍;人均转移性收入3106元,下降5.5%。工薪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为56.7%,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经营净收入为6.1%,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为2.7%,比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
在居民平均收入增加的同时,居民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2003年200户调查户中仅有38.5%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市区平均水平,还有六成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平均水平。高低收入户之间的差距达到20倍。
扬州市城调队住户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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