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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苏统字(20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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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
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

  现将《江苏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  印发 统计 从业资格 通知

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                    20060515 印发

                                                共印 120


 


江苏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规程

(试行)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58号)及《江苏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受理

  (一) 申请换证条件

  申请人具有有效的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实施前依法取得的《江苏省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证》。

  (二)申请换证人需提交的材料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4、依法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或《江苏省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原件。

  (三)岗位责任人:各承办机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受理程序

  1、按照申请换证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不予受理。

  (1)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加盖本机关审核专用章及注明日期,将其中一份连同申请材料(不含《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退还申请人;

  (2)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并签名,终结审批,将表格连同一份《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报项目负责人核定后存档。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1)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本机关审核专用章后,将其中一份出具给申请人,另一份存档;

  (2)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受理意见并签名;

  (3)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项目负责人审核。

   4、无论受理与否,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原件查验完后必须即时退还申请人,《统计从业资格证》或《江苏省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原件留下交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五)数据录入。无论受理与否,所有申请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有信息应准确无误录入数据库。

  (六)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各承办机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项目负责人。

  (二)审核标准:申请换证条件、材料要求同受理标准与条件。

  (三)岗位职责及审核程序

  1、按审核标准对承办人员已提出受理意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同意承办人员受理意见的申请材料,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 “同意受理”,并签名及注明日期。将全部申请材料退回承办人员,由承办人员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中审核意见栏加盖本机关审核专用章。

  3、对不同意承办人员受理意见的申请材料,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 “不同意受理”,注明原因或修改意见,并签名及注明日期。将全部申请材料退回承办人员,由承办人通知申请人并按受理程序重新办理。

  4、安排相关人员将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辖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管理机构,由省辖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管理机构汇总上报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认定。

  (四)数据审核:对申请人员数据库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人员数据库在本承办机构存档。通过审核人员的数据库在报送申请材料时一并报省辖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管理机构。

  (五)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三、汇总

  (一)岗位责任人:各省辖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项目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汇总程序

  1、本人或指定专人对辖区内各承办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逐人逐项地进行点验。点验时,应有承办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场。

  2、点验后,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收下,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接收清单》(一式2份),交接人双方签名并加盖本机关审核专用章及注明日期,双方各留存一份。

  3、数据汇总:将本市各承办机关上报的申请人员数据库汇总。

  4、将本市各承办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数据库送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认定。

  (三) 工作时限:在省局下一个认定工作接待日前。

  四、认定

  (一) 岗位责任人: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项目负责人。

  (二)工作时间: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二为认定工作接待日。项目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接受各市上报申请材料;并向各市反馈上一接待日上报申请材料的审定情况。

  (三)认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四)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承办人员对各市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进行点验。点验时,应有各市相关工作人员在场。

  2、点验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收下,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接收清单》(一式2份),交接人双方签名并加盖本机关认定专用章及注明日期,双方各留存一份。

  3、承办人员按认定标准对通过承办机关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4、对不符合认定标准或不符合受理审核程序,不同意审核意见的:

  (1)承办人员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实施机关盖章"栏空缺,一式两联),连同该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送项目负责人审定 。

  (2)项目负责人同意承办人员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审批意见”栏中签署“不予认定”,并签名及注明日期,将材料退回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依据项目负责人的签名,在《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加盖本机关认定专用章。同时,在该申请人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中加盖本机关认定专用章。

  (3)将《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一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及该申请人的其他材料在下一个接待日退回上报机关,并说明理由。然后,将另一联(份)《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存档。

  项目负责人不同意承办人员意见的,应予纠正,并及时按“认定”的程序办理。

  5、对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

  (1)承办人员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通知书》(“实施机关盖章”栏空缺,一式两联),连同该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送项目负责人审定。

  (2)项目负责人同意承办人员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审批意见”栏中签署“认定”,并签名及注明日期,将材料退回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依据项目负责人的签名,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通知书》加盖本机关认定专用章。同时,在该申请人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中加盖本机关认定专用章。

  (3)承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4)承办人员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分为两套。其中一套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下一个认定工作接待日退回上报机关,另一套存档。

  项目负责人不同意承办人员意见的,应予纠正,并及时按“不予认定”的程序办理。

  6、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机构在向各省辖市退回“认定”和“不予认定”的申请材料时,应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接收清单》(一式2份),交接人双方签名并加盖本机关审核专用章及注明日期。双方留存一份。

  (五)数据补充与反馈:对上报数据库中的审批情况进行补充,在反馈申请材料和发放证书的同时 反馈数据库。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机构同时保存各市数据库电子文档。

  (六) 工作时限:在省局下一个认定工作接待日前。

  五、转达

  (一)岗位责任人:各省辖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项目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转达程序

  1、本人或指定专人将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和“不予认定”的申请材料及时转交给辖区内各承办机关。对“不予认定”的材料,应逐人加以说明。

  2、转交时,应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接收清单》(一式2份),交接人双方签名并加盖本机关审核专用章及注明日期,双方各留存一份。

  (三)数据库调整:依据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情况,对本市各承办机关上报的申请人员数据库进行补充、调整。

  (四)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六、告知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各承办机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项目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

  1、签发和交接的项目文书资料符合规定,意见清楚,手续齐全。

  2、存留归档的项目文书资料和申请材料规范、完整。

  3、告知和送达申请人的有关事项及时、准确、耐心、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及时将省辖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转交的申请材料分类整理:

  (1)对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机构已"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申请材料,将须存档的材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通知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的复印件、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须交予申请人本人的材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分开。

  (2)对不予认定的理由不清楚时,应主动与省、市相关部门联系予以明确。

  2、通知申请人分别领取有关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

  3、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四)数据更新:根据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机构反馈的数据库,对有关人员数据库进行更新并保存电子文档。

  (五)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七、完成时间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全省换领工作原则上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

  八、解释权

  本规程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九、换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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